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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12條

辦理懲罰事件,應視違紀行為情節之輕重,並審酌下列事項: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及智識程度。 六、行為對領導統御或軍事紀律所生之影響。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依本法規定從重或從輕懲罰者,應合於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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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