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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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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違紀行為:指軍人於服現役期間,違反勤務上或勤務外紀律規範之行為。 二、服役機關:指軍人服現役時所隸屬或執行勤務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 三、權責長官:指對軍人有指揮監督或實施懲罰權限者。 四、權責機關:指權責長官所隸屬之機關(構)、部隊、學校或行政法人。 五、法律專業人員:指具軍法官或國防法務官資格,並依法任用者。 六、重大懲罰:指撤職、廢止起役、降階、記大過、悔過或逾受懲罰人二個月本俸(薪額)之財產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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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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