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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條

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勤務上違紀行為,應受懲罰: 一、違背或逾越法令執行勤務。 二、違反權責長官於職權範圍內下達之職務命令或服役機關管理規範。 三、怠於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勤務或服役機關管理規範。 四、其他違紀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 軍人雖非執行勤務,而有濫用軍人身分、勤務權限、服制,或於服役機關內為其他不當行為者,視為勤務上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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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