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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37條

權責長官因職權、舉發或其他情事知所屬軍人涉有違紀行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行或指派該管軍官、士官,或政風、督察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員,依本章規定實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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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