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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 第39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39條
第 三 章 調查程序 › 第 一 節 總則
軍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調查。 軍人因他人涉有違紀行為接受調查時,不得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與調查該違紀行為有關之證據資料,或於詢問時為虛偽或不實陳述等妨害調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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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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