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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39條

第 三 章 調查程序 › 第 一 節 總則
軍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調查。 軍人因他人涉有違紀行為接受調查時,不得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與調查該違紀行為有關之證據資料,或於詢問時為虛偽或不實陳述等妨害調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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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37條權責長官因職權、舉發或其他情事知所屬軍人涉有違紀行為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自行或指派該管軍…第38條調查人員應依本法或相關法令實施調查,不得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第40條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之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服役機…第41條軍人涉有違紀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得不實施調查或終止調查:一、同一違紀行為已受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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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