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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38條

第 三 章 調查程序 › 第 一 節 總則
調查人員應依本法或相關法令實施調查,不得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 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實施調查所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違紀行為之基礎。但以違背法令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證據之情節輕微,排除該證據之使用明顯有違國防、軍事或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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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