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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6條

第 三 章 調查程序 › 第 三 節 調查方法
調查人員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或與事件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 前項通知,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詢問之目的。 二、應到之日、時及處所。 三、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四、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五、實施調查之權責或服役機關。 六、調查人員之職稱及姓名。 對非現役軍人之詢問,應以通知書載明前項應告知事項,並由調查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後,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經受詢問人同意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受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之限制。 非因自己之違紀行為而接受第一項詢問者,得於詢問完畢後十日內,向調查機關請求日費及旅費。但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費用之支給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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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方法」的其他條文

第47條調查人員詢問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時,應告知所涉違紀行為及違反之法令,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第48條受詢問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並得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及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49條詢問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為之。詢問,非經受詢問人同意,不得於…第50條詢問應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第51條調查人員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向人民或團體請求提供與案情有關之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第52條調查人員得依職權或被調查人之請求,將有關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送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或…第53條調查人員為瞭解違紀事實真相,得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實施勘驗應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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