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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47條

調查人員詢問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時,應告知所涉違紀行為及違反之法令,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陳述,應令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令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調查人員認前項軍人涉有其他違紀行為或犯罪嫌疑時,應即時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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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