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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2條

調查人員得依職權或被調查人之請求,將有關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送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具有專門知識經驗者鑑定,或送請業務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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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