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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1條

第 三 章 調查程序 › 第 三 節 調查方法
調查人員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向人民或團體請求提供與案情有關之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懲罰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2條罰款受懲罰人,經處分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未履行者,得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調查方法」的其他條文

第46條調查人員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或與事件有關人員到場接受詢問。前…第47條調查人員詢問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時,應告知所涉違紀行為及違反之法令,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如有…第48條受詢問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並得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及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第49條詢問不得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詢問或其他不正方法為之。詢問,非經受詢問人同意,不得於…第50條詢問應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第52條調查人員得依職權或被調查人之請求,將有關文書、資料或其他物件送請專業機關(構)、法人、團體或…第53條調查人員為瞭解違紀事實真相,得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實施勘驗應通知涉有違紀行為之軍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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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