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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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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68條
人事懲罰及財產懲罰,自懲罰發布之次日生效。 懲罰處分因程序瑕疵,經救濟程序撤銷另予適法處分時,如基於同一事實再為相同內容之懲罰處分,該懲罰處分溯及自原懲罰處分生效之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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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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