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懲罰法 › 第72條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72條

罰款受懲罰人,經處分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未履行者,得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執行不受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AI 白話解釋
← 第71條看 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第7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