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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70條

服役機關收受懲戒法院所為剝奪或減少被付懲戒人退除給與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判決後,應即通知退除給與核定機關重新審定退除給與,並副知退除給與支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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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