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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67條

同一違紀行為依本法懲罰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或不受懲戒之判決確定者,原懲罰處分失其效力。因逾第三十四條懲戒權行使期間而受免議之判決者,原懲罰處分不失其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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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