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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受管制之軍職專長人員,不得在管制專長以外任職。 士官過剩之軍職專長,不得再以其他專長實施調職。 第一項管制專長,由國防部及各司令部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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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