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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軍事情報專業人員之任職,依據實際需要,對具有下列特殊技能者,得不受學經歷之限制: 一、具有特種通信、氣象及電機製造修護技能與專長者。 二、具有特種行動(爆破)技能與實際工作經驗者。 前項人員,以現服務情報單位及任情報技術職務者為限,其特殊技能,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其現職專長或具體事例負責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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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4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免職,規定如下: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自調職、退伍、除役或解…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訂定之。第2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如因特殊原因須高階低用或低二階以下高用時,應依隸屬系統報權責單位核准,…第3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權責單位,規定如下:一、各司令部所屬官科配置任職者,為各司令部核准。二…第4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軍官士官專長任職規定如下:一、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二、當主要專長缺乏…第5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學歷,其規定如下:一、將官及上校重要軍職職務:應完成…第6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所稱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經歷,規定如下:一、中將:曾任少將正、副主官(管)或…第7條本條例第四條所稱作有計畫之管理,係指軍官、士官均納入經歷管理,實施經歷管理指導任職。第8條本條例第五條所定軍官之主官、主管職務,其人選得依需要預為建立候選名簿,其規定如下:一、年次各…第10條受管制之軍職專長人員,不得在管制專長以外任職。士官過剩之軍職專長,不得再以其他專長實施調職。…第11條軍官、士官任職實施原則如下: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凡具有長官部屬關係者,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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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