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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權責單位,規定如下: 一、各司令部所屬官科配置任職者,為各司令部核准。 二、國防部與直屬機關(構)、單位及學校所屬官科配置任職,為國防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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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