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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軍官、士官任職實施原則如下: 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凡具有長官部屬關係者,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職。 二、學經歷合於任職標準,且為同階職類,以資績比序較優者居先;資績比序相同者,以資深者居先。 三、有遴選具備任職資格人員之必要時,得由人事權責單位實施統一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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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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