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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28條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其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伍金人員,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規定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發給六個月。 二、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一年。 三、服現役五年以上者,發給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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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