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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8條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生前預立遺囑,於前條第二項遺族中,指定遺屬一次金或改支遺屬年金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生前未立遺囑,且同一順序遺族無法協調選擇同一種類之遺屬一次金或改支遺屬年金時,由遺族分別依其擇領種類,按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比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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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