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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40條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除給與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五、因案被通緝期間。 六、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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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