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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 第30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0條
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依
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除役者,或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奉派執行任務,依第四款除役歸來人員,未回復現役者,其退除給與,適用
第二十三條
之規定。 前項被俘歸來人員,經查明無損軍譽者,其被俘在監管之期間,不計服現役年資。但准予併計退除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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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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