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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38條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8條
本條例
第二十八條
所定女子志願服軍官役者,除適用本細則其他條款規定 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服役限齡依
第二條
計算,至屆滿四十五足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常備軍官服現役年限四年,其起算時間,自任官之日起。 三、屆滿現役年限,得依志願繼續服現役,或依
第十三條
規定辦理退伍。 四、退伍後,志願服預備役者,向後備管理機關報到列管,不願服預備役 者,從其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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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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