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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除役人員歸還時,視其情節及軍事需要,回復 現役或轉服預備役,其處理依左列規定: 一、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合於復職規定者 ,註銷除役,回復現役。 二、失蹤或被俘期間,經查明無損軍譽,並經考核合格。但員額過剩或體 質衰弱不適服現役者,註銷除役,改辦退伍,轉服預備役。 前項人員,由收訓單位造具受訓名冊,層報所隸經管單位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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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