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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求擬訂補助計畫,於每年一月底以前將 下一年度之補助計畫陳報中央主管機關,逾期不受理。 前項補助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執行對象。 四、執行方法。 五、效益評估。 六、執行要領及期程。 七、經費需求表。 八、經費來源:包括中央補助及地方自籌。 九、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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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