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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百分之二十八。 二、縣(市)政府:依財力級次區分如下: (一)第一級: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百分之六十。 (三)第三級:百分之七十。 前項第二款所定財力級次別,以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列補助款額度時,行 政院主計處核定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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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