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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
› 第6條
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 減或停編下一年度補助款: 一、未依本辦法及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二、拒絕或推諉中央主管機關實地查證。 三、違反
第三條
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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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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