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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執行有賸餘者,應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比 率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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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