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 第12條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12條

評選委員應依下列審查原則進行申請案之評分: 一、工作團隊及計畫之執行能力。 二、示範風場建置、運維及期程規劃之完整性與時效性。 三、示範機組選用、設置及期程規劃之完整性與時效性。 四、對風力發電產業發展及自製率提升之助益。 五、對離岸風電推廣應用之助益。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