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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 第2條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
第六條
、
第八條
至
第十六條
、
第十八條
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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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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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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