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 第16條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16條

受獎勵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催告於一定期限內履行,屆期仍未履行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撥付獎勵費用,並視違反情形撤銷或廢止獎勵費用之處分、終止或解除示範獎勵契約,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獎勵費用;如有其他損害時,並得請求之: 一、未依本辦法、示範獎勵契約、負擔、保證或承諾事項,履行或完成示範機組建置、查驗合格、商業運轉及其他約定事項履行,或顯可預見其無法履行或完成其一部或全部。 二、未事先依本辦法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同意,更換單獨或共同申請之任何人(含發起人),或示範機組或示範風場之設置、使用或示範獎勵契約履行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而影響原獎勵目的。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而受重複補助、優惠或示範獎勵。 四、未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返還示範機組設置獎勵費用,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 五、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隱匿或違法情事。 六、於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派員實地抽查示範機組、示範風場之設置、利用及示範獎勵契約履行情形時,拒絕、阻撓、隱匿或為不實陳述等妨礙行為。 七、未將獎勵費用使用於依本辦法所核准範圍。 八、保證期內,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而將示範機組轉讓、拆除或遷移。 九、保證期內,示範機組非因不可抗力損壞而不予修復或無法修復且未檢具證明文件及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十、未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或其他工作期程規定,履行完成示範機組或示範風場開發、取得許可或建置、測試、竣工及商業運轉之義務。 十一、保證期內,未依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逐月編具相關資料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之通知,補充或說明其資料。 十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受獎勵人逕以民眾抗爭或地方政府反對設置作為不可抗力事由而遲延或拒不履約。 十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示範獎勵契約及設置計畫書所列義務之一部或全部。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撥付獎勵費用、終止或解除示範獎勵契約、撤銷或廢止獎勵處分時,為繼續維持示範機組及其必要設施之建置或運轉,得採取適當措施,受獎勵人不得拒絕。 前項所稱適當措施,包括下列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一、協商移轉該示範機組所有相關權利及一切為維持運轉必需之使用權。 二、擇定合格第三人繼續依本辦法建置或運轉示範機組。 三、其他維持示範風場及其必要設施全部或一部之建置或運轉之適當措施。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受獎勵人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終止或解除示範獎勵契約之情形時,準用前二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示範機組:指申請人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並領取獎勵費用所建置之離岸風力發…第4條本辦法獎勵之標的及條件如下:一、示範機組:應為兩部且單機容量三千瓩以上,位於五公尺水深等深線…第5條本辦法獎勵如下:一、示範機組設置獎勵:以本辦法公告當年度離岸風力發電躉購費率每瓩裝置容量期初…第6條依本辦法獎勵之示範風場及示範機組,如曾依我國法令規定獲得補助、優惠或示範獎勵者,應向中央主管…第7條申請人提出申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電業法取得電業執照之電業,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第8條受理申請獎勵期間為自本辦法發布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第9條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計畫(含規格)評選,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申請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及學者十七人至十九人擔任計畫評選委員,以召開評…第11條評選會議應有評選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參與審查評分(評分標準如附件四),依申請人得分高低排出優…第12條評選委員應依下列審查原則進行申請案之評分:一、工作團隊及計畫之執行能力。二、示範風場建置、運…第13條經獲選為得受獎勵之申請人,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展延簽約期限者外,應在書面通知後六個月內取…第14條受獎勵人依契約所負之責任及義務如下:一、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取得示範機組…第15條受獎勵人應依電業法及其他法律取得設立及許可文件,並應依五期請款階段及檢具應備文件及履約保證(…第17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第18條國營事業依本辦法提出申請者,不得請領示範機組設置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該國營事業在法令許可…第1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5條看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