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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設置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其執照之核發、補發及換照,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證照費。 前項執照之核發,如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收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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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