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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 第12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設置後,不具
第七條
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登記。但海關依
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廢止登記者,無須命限期改正。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不具
第七條之一
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其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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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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