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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0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金額或數量逾前條所定限額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就超額部分,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代向旅客收取,並開立含上列稅款之售貨單交付旅客收執。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前項規定向旅客收取之稅款,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彙報並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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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