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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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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3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
第十五條
第一項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貨物因故退貨,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相關關務法規辦理。 依前項規定辦理自課稅區廠商購買加工外銷品之退貨,應於進儲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原供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報單副本者,應予收回註銷或更正;其已辦理沖退稅費者,應繳回已沖退稅費,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進儲三個月後之退貨案件,其退貨手續按一般貨物進口通關程序辦理,並按該貨進儲時形態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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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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