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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9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帳冊及報表,應於年度盤存結案後,保存十年;其相關憑證保存五年。 前項相關憑證,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按序儲存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銷毀後,監管海關查案須列印單證及有關文件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負責提供,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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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