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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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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8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結果,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原因核實准予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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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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