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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 第31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31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者,應依關稅法
第五十條
及同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九條
規定辦理;其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算一週內報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實除帳。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因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按貨物進儲自用保稅倉庫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稅除帳。但失竊貨物尚在追查中者,監管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准其繳納保證金,其在失竊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內找回者,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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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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