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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 第3條
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第3條
電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十九條
第二項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指定資料庫)指下列資料庫: 一、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設置於內政部戶政資訊系統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作業。 二、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設置於內政部警政署之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 三、移民署資料庫:設置於內政部移民署雲端查詢服務之資料庫。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辦理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指定資料庫之介接程序。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關係企業或合作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協助提供本辦法指定資料庫之查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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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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