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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第4條

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國籍人士: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庫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發證日期、發證地點及領補換類別核對該國民身分證。 二、大陸及港澳人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料庫以入出境許可證號查詢入出境狀態及證件有效期限。 三、非本國籍人士: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料庫以護照號碼及國籍代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查詢入出境狀態及證件有效期限。 四、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依其代表人屬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之情形,各依該款查詢。 電信事業經前項查詢核對,發現用戶之身分證明不符、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者,應拒絕受理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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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服務: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電信服務。二、用戶:…第3條電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指定資料庫)指下列資料庫:一、內政部…第5條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時,除依前條規定核對用戶資料外,應再依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以…第6條電信事業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用戶使用之電信服務有詐欺犯罪之虞應重新核對者,應依前…第7條電信事業提供電信主管機關公告之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國際漫遊服務前,於技術可行下,應…第8條電信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預付卡服務予非本國籍用戶者,應每月分批…第9條電信事業利用指定資料庫核對者,應遵循下列資安規範:一、應配合電信主管機關及各資料庫主管機關所…第10條本辦法自本條例第十九條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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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