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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第7條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主管機關公告之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國際漫遊服務前,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移民署資料庫核對下列身分資料,確認有入境資料者,始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但經使用電信人向電信事業臨櫃提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核對及登錄後,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 一、本國籍人士:護照號碼。 二、大陸及港澳人士:入出境許可證號。 三、非本國籍人士: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電信事業未能依前項第一款資料查詢核對時,應以臨櫃方式核對及登錄使用電信人身分資料後,始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 電信事業依第一項規定提供國際漫遊服務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以移民署資料庫每月查詢,使用電信人如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應停止國際漫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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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服務: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電信服務。二、用戶:…第3條電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指定之資料庫(以下簡稱指定資料庫)指下列資料庫:一、內政部…第4條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本國籍人士: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庫以國…第5條電信事業受理申請電信服務時,除依前條規定核對用戶資料外,應再依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以…第6條電信事業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用戶使用之電信服務有詐欺犯罪之虞應重新核對者,應依前…第8條電信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預付卡服務予非本國籍用戶者,應每月分批…第9條電信事業利用指定資料庫核對者,應遵循下列資安規範:一、應配合電信主管機關及各資料庫主管機關所…第10條本辦法自本條例第十九條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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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