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 第13條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受理用戶申請其電信服務時,明確告知該用戶得要求提供指定選接服務。 前項用戶如不行使指定之權利,得由選接服務提供者代為指定。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用戶之指定,提供指定選接服務;用戶變更指定者,亦同。 第一項告知,應包括用戶不行使指定之權利而由選接服務提供者代為指定之長途、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及其資費計算方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