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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 第15條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除有正當理由或另有約定者外,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依用戶申請指定電信事業之通知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定作業,並於完成設定時,即刻以適當方式通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其屬變更指定選接者,並應同時通知變更前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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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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