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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前二條所定應辦事項。 前項委託契約之約定,由選接服務提供者逕行接受用戶者,不受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之作業流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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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