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 第3條

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第3條

市內電話業務經營者應對身心障礙者提供下列特別服務: 一、視障專用電話機之供租。 二、聽障專用電話機之供租。 三、聽語障者電訊轉接服務。 四、設置傳真專用號碼供聽語障者洽辦各項電信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特別服務實施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