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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4條

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 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 二、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三、行動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 四、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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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