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 第9條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9條
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之申請書,電信事業應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方、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
第3條
電信事業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查詢本人之發信通信紀錄者,其申請程序、資料提供方式、提供期限、查…
第4條
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二、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紀錄…
第5條
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以前條所定電信事業應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前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
第6條
電信事業受理用戶查詢受信通信紀錄後,應以書面回覆用戶。但經用戶同意者,得以磁片、光碟等其他方…
第7條
查詢受信通信紀錄之費用應分為固定費用及變動費用,前者為與查詢通信紀錄號數及日數無關之費用,後…
第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查詢費用之訂定及調整,依電信法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規定及第一類電信事…
第10條
電信事業經辦查詢用戶通信紀錄作業之人員,對於查詢作業之過程及所查得資料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8條
看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