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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第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各項查詢費用之訂定及調整,依電信法有關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規定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後七日內訂定各項查詢費用,並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 第二類電信事業各項查詢費用之訂定,依電信法有關第二類電信事業資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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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