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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或於服務契約終止後,請求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之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者,亦屬之。 二、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三、帳務紀錄:指用戶使用電信服務於完成通信產生通信紀錄後,由電信事業以通信紀錄及用戶選擇資費方案計價,所產生相關費用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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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電信事業應核對用戶身分資料無誤後,始得受理;電信事業得以客…第4條電信事業應將其保有之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提供用戶查詢。前項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保存期間自紀錄發…第5條電信事業處理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第6條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費用,電信事業應以成本計價為原則。查詢受信通信紀錄之費用包含固定…第7條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之請求紀錄,電信事業應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第8條電信事業人員,對於查詢作業之過程及資料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洩漏。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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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