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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第5條

電信事業處理用戶查詢本人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之。 二、受信通信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供之。 三、帳務紀錄:應於受理查詢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之。 電信事業提供之受信通信紀錄未能顯示完整資料者,電信事業應註明該筆通信之話務直接來源,包括電信事業及其網路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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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